会员风采-协会会员刘亚谏先生出席全国人大法工委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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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文保法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刘亚谏先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民间文物收藏及管理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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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的有关专家对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座谈会,刘亚谏应邀出席,并对文保法草案提出了修改看法,尤其对搞活民间收藏提出了多项建议。
以下是刘亚谏先生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
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出席这个座谈会的通知后,我感到很荣幸。我正在珠海活动,专程前来参会。能在修订文保法的关键时刻,提供自己的建议,我觉得很有意义,更是一种责任。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问世以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收藏迅猛发展。文保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相比,是一个偏于保守的法律。虽然修订了6次,由于文物是一个敏感领域,文保法几十年来没有大的改变。
自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保法修改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体现了民意和对文保法的格外重视。我看了这次修订草案的审议稿,在民间文物艺术品的保护、收藏、利用、流通方面,有一些小的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下面,我提一些粗浅的建议,以供立法参考:
一、文物的定义应再严谨和规范。
草案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应补充一句“并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的定语。补充之后,“本法所指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的物质遗存”。
物质遗存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外延具有广延性;文物是其中经过程序认定的有一定内涵的物质遗存。如果把所有的物质遗存都称为文物,如第二条中的(三)把“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都称为文物,这势必使大量的民藏古董、市场上的古代艺术品被包括在文物之内。如此宽泛的后果,使文物带有不明确性。保护对象的不明确,便使文保法的实施带有随意性。多年来,我国的文物执法,时宽时严,出现了不少文物犯罪在认定和执法上的混乱,根源正是在于对文物的界定存在争议和误区。
二、以法的形式确认文物以国家所有为主,多种所有形式并存。
我国的经济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包括集体、民营、个体以及外资的多层次所有制。文物相对应,也应该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包括集体、机构、民藏以及外资的多层所有形式。过去,各地文物商店曾卖出不少文物,许多人成为收藏者,来华的外国游客也到文物商店购买,国家因此换取了外汇。历史上形成的原因,以及在近几十年艺术品的市场流通,事实上出现了多种所有形式。
要承认文物的所有权,文物以国家为主体所有外,民营博物馆、民间机构、收藏者个人都有合法拥有的权利。文物说到底,也是物,应服从于《民法典》和《物权法》。
历史上, 民间古物(包括古董、古玩、文玩)收藏由来已久,与民共生,与历史共存。从古至今几千年,多少次朝代变换,皇权更迭,但不影响民间古物收藏。正是民间的收藏和代代相传,使华夏文物得以保护,民族文脉得以延展。而文物的名称,是新中国成立后公私合营时才出现的。比如北京琉璃厂88家古玩店在公私合营之后,于1960年5月,合并成北京文物商店。全国其他城市的古玩店也经历了文物商店的改造过程。
几十年来,全国各城市的古玩城和艺术品拍卖行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相对于文物商店,古玩城和拍卖行已经是古代艺术品流通的主要场所。以过去国营文物商店为基础制定的文保法,要根据时代的变革而变革。文保法保护文物,也要保护文物收藏者。毕竟,八千万收藏者是文物艺术品传承的庞大群体。
三、第五章的民间文物收藏,要和民间古代艺术品收藏相区别。
《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的条文,基本上是以文物在说古代艺术品等古物的事。把文物与古物的关系未搞清楚,以法的形式把民间收藏的古董、古玩、文玩等古代艺术品都纳入文物来管理,这是几十年来文保法制的严重误区。
修定《文物保护法》,要界定清楚“文物”和“古物”(包括古董、古玩、文玩等古代艺术品等)的概念。
古代的遗留物首先属于古物,而不能统称文物。文物如前所述,有特定的概念。
所谓古物,是泛指古代所有的物质遗存。各种古物有联系,也有其不同的规定牲:
古董(也称骨董),是古物中的精华(骨者,精粹也),是古人留下的为人们所珍视的古代之物;
古玩,是古人遗留的可以品味珍赏,便于人们把玩的东西。古玩和古董含义接近,古玩的特点偏于可上手把玩。
文玩,特指文房四宝及其衍生出的各种文房器物及珍赏雅玩。其特点是偏于案头和书房的小型、轻捷物件;
古骨(骨董)、古玩、文玩,通称为古代艺术品或古代收藏品。
文物与古代艺术品的联系是,都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区别在于文物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有古代文物和现代文物。而古董、古玩、文玩是可移动的,绝大多数是古代的东西(文玩有现代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文物是经过一定程序,由文博机构所认定并登记在册的。
古物中除了有珍赏和雅玩价值的古代艺术品之外,还有普通的、常见的、不具有什么价值的古老之物,仅仅是一般的古代遗留,常被称为旧货、古货。
古物和文物的区别和联系,可能使同一件古物,若在文博单位或属文博系统管理的,即是文物,若在民间收藏及市场流通的,则是古代艺术品。
也就是说文物在非流通的国家文博领域,不属于商品;古物则在可流通的民间古玩市场包括拍卖领域,具有商品属性。
四、如果在第五章民间文物收藏中难于界定和规范,建议再设一章民间古代艺术品收藏,这是一个最现实最迫切的立法问题。
文保法对民间古代艺术品的收藏、交流、管理,要有立法。该法要体现出加强文物保护和搞活艺术品流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而言,搞活才是最好的保护。古代艺术品的价格越高,文物的价值越大。这是最浅显的经济学道理。
在新的文保法框架下,要有详尽的附件说明,或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文保法的执行,使法律落在实处。比如:
1,针对文物艺术品金融市场,制定出文物艺术品抵押、质押、信贷、投资、拍卖等系列规定。
2,制定国家从民间艺术品中征集文物、接受捐赠的鉴定、馆藏等一套规范化程序。
3,国家列出控制出境文物艺术品的标准和清单,明确进出境的管理细则规定。
4,制定出允许民间收藏艺术品的范围。对于艺术品的市场流通,有尽量详细的类别和范围清单。
5,对抢救保护文物、捐赠文物、传承研究文物有贡献的收藏家,应有表彰奖励措施。
6,制订一套对古玩城等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使之依法管理,有序流通。
总之,民间文物艺术品收藏和市场流通经营,既要搞活,又要管好。一些人提出,如果允许古物流通(包括具有珍贵文物属性的古代艺术品流通),会不会引起盗墓犯罪活动。我认为这是两个概念,一方面鼓励民间收藏,另方面加大打击盗墓犯罪力度。鼓励民间收藏,从根本上才会防止宝物流失于国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政策。
若不允许民间流通和收藏古代艺术品,大量的珍赏古物(包括文物)就会走私流落国外。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调查40个国家的博物馆,有1700万件中国文物,其中800万件文物是近20年流失海外的。
我们只有鼓励民间收藏,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文物大量流失海外的状况。出土、出水的文物为国家所有,但有些属一般古物,国家不愿收藏和保管的东西,在民间流通,可以起到古物保护和传承的作用。前段时间在微信上看到,有人收藏汉唐陶器,按“窝藏和倒卖国宝级文物罪被抓”。从图片上看,那些陶器不仅不是国宝,连一般文物也算不上,即使当古玩买卖也不值钱,属于很一般的普通古物。
五、设立由国家文物局领导的国家级和省级文物艺术品鉴定委员会。
以法的形式赋予两级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流程,赋予该委员会有认定文物和文物定级的权力。在我国建立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体系,是文物保护体制的重要一环。
时代呼唤新的《文物保护法》,希望这次修订,能够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突破!
谢谢大家!
刘亚谏在座谈会发言之外,讨论时的插话:
1,刚才说到立法的基础,我补充一点。1982年文保法问世的时候,我正在西安上大学。记的课余常去西安市文物商店看,发现一批批的日本游客,在文物商店大买艺术品,包括文物。那时为了换外汇,我国有大量文物艺术品流出去了。这几年倒过来了,很多中国游客在日本买艺术品,日本的拍卖会,基本上是中国人在竞买,不仅买回了大量的中国文物艺术品,称为“回流”,而且还买回不少日本的珍贵艺术品。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使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老百姓有钱了,出现了大量新的收藏者,这使艺术品收藏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当年立法时,只是国有文物商店经营,而现在则以古玩城及拍卖行等市场流通为主,原来的文物商店基本变为私人经营了。这种经济基础、收藏主体、流通结构的变化,使立法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我们修订文保法,应使法律条文相应要有大的变化。
2,刚才有人说中国人怕露富,不愿把文物拿出来亮相登记,说民间所藏文物很多,这是事实。但又有人说民间所藏文物,传世很少,基本是出土的,来源不合法。
不管两种说法是否矛盾,我觉得对民间文物,首先不能做“有罪推定”,所谓“来源不合法”是个伪命题。盗掘坟墓是犯罪,但出土的古物,并非全是由于盗掘。几十年的城镇建没,施工、修路过程出土了不少古代之物,多数属于一般的古物。这些古物。有的因各种原因散落民间,被人收藏,还有些在市场买卖。对此,不能以文物犯罪一概而论,毕竟有些人属于善意收藏。过去,很多名人把收藏之物捐献给国家,其中有不少出土文物,难道要因“来源不合法”而给他们定罪吗?
3,我提出给文物的定义要加上“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这里的文博机构,是指设立由国家文物局领导下的国家文物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可以有国家级和省级。他们按一定流程和规范,对文物认定和文物定级。所有文物都要登记在册。未登记在册的古代艺术品,除进出口有管理规定的外,其他都可以收藏,可以买卖流通。有人不同意登记在册,认为不利于保护未登记在册的古墓。我认为不矛盾,古墓葬等地下水下的所有古物,都受法律保护。文物若不加上认定和登记在册,势必把一切古代艺术品、工艺品都划为文物。太宽泛的文物,把大量民间的藏品都按文物来管理,使千千万万个藏者自危。本来收藏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搞的好象成为了潜在之罪,这不利于搞活艺术品流通和经营。古物也是物,应受《物权法》的保护。
根据物权规定和所有权理论,持有古玩艺术品,即使事后被认定为文物,其执有者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享有物权。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盗墓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合法的。